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峰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崔正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第三人:十堰嘉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25A。 法定代表人:罗清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32号。 第三人:鄢贤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第三人:魏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第三人:周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第三人:靳悟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峰林与被告崔正学、第三人十堰嘉轩商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鄢贤成、魏军、周建华、靳悟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峰林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峰林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峰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峰林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建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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