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斯塔次旺,男,****年**月**日出生,藏族,西藏比如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西藏比如县人,现住西藏那曲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桑旺杰,男,****年**月**日出生,藏族,西藏比如县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斯塔次旺因与被上诉人珠珠、格桑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2017)藏242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2017)藏242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斯塔次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次仁多吉 审判员 吉罗嘎姆 审判员 顿珠旺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拉巴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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