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洁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苏州XXX学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执行人:李晓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独山子XXX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向被执行人李某申请自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20000元抚养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经年满18周岁,目前在上大学且身心健康。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申请执行人郭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且在校读大学。成年子女进入大学后,其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而且社会也为大学生提供了贷款和助学金,其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其已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故,申请执行人郭某再次申请支付抚养费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郭某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