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269008U,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九洲大道6号,联系电话:562×××9,569×××1。

法定代表人:郭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该公司珠兰支行客户经理,联系电话:180××××7221,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钟长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珠兰乡狮寨村东红小组*号,身份证号码:3607331986××××××××,联系电话:189××××*。

被申请人:巫清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珠兰乡狮寨村东红小组*号,身份证号码:3607331994××××××××。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钟长祯、巫清兰归还申请人截至2021年2月26日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84.63元、以及从2021年2月27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6.525%产生的利息。申请人称,2017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钟长祯、巫清兰以养殖蜜蜂为由与申请人签订了[2017]会农商行珠兰贫借字第146162017102510010003号《产业扶贫信贷通》,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合同期借款年利率4.35%,逾期借款年利率6.525%,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到期时间为2020年10月24日,借款采用按季结息。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申请人发放50000元借款,借款到期时间为2020年10月24日。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截至2021年2月26日,结欠借款本金50000元,结欠利息384.63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钟长祯、巫清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00元及利息384.63元,合计50384.63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

申请费1060元,由被申请人钟长祯、巫清兰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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