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新通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万立,系该单位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红伟,系该单位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肖国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刘小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孙道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肖莲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肖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宋凤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王宝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丁凤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时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时胡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肖金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胡秀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肖金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宋秀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国振、刘小荣、孙道印、肖莲芝、肖风华、宋凤霞、王宝书、丁凤云、时安平、时胡氏、肖金玉、胡秀荣、肖金亮、宋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肖国振、刘小荣、孙道印、肖莲芝、肖风华、宋凤霞、王宝书、丁凤云、时安平、时胡氏、肖金玉、胡秀荣、肖金亮、宋秀荣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28执17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张永乾 审判员 宋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桓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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