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林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王根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林林诉被告王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王林林、被告王根良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王林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4800元,原告多次上门催讨无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王林林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48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王根良答辩称:借条是在2007年左右写的,当时只借了2000元钱,加上利息一共写了4800元的借条,只同意归还2000元。被告王根良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被告辩解仅借款2000元,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根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林林借款4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根良负担。原告王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退费,被告王根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