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余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许洋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陶余旺与被告许洋洋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陶余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陶余旺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余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陶余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