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程庆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彭可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王佩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程友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6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依据(2016)皖1226执14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佩华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被执行人程庆保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佩华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被执行人程庆保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鑫成 书 记 员  孙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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