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及海,男,1968男5月10日,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丛自会,男,1971年3月6日,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盛忠华,女,1974年3月29日,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及海与被告丛自会、盛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丛自会、盛忠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及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合计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3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做买卖缺钱,分别在2013年3月13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给付月利1.5分,在2016年3月13日双方结算时,二被告从新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结算时的利息是27000元。二被告于2016年3月5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二被告承诺在年末偿还借款,截止诉前,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丛自会、盛忠华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黄及海向本院提交借条两枚,证明二被告借款的事实,提供扶余市大林子镇永胜村村民委员介绍信一枚,证明黄及海又叫黄凯,是同一人,提供扶余市大林子镇龙科村村民委员介绍信一枚,证明丛自会和盛忠华自2017年5月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黄及海与丛自会是同学关系,因做买卖缺钱,丛自会和盛忠华于2013年向黄及海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1.5分,现金交付,双方在2016年3月13日结算,二被告给重新出具借条一枚,因无钱支付利息,并在借条上写明尚欠利息27000元。二被告于2016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无利息约定,至今未还。原告自认二被告于2018年末偿还过3000元利息,再未还款,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及海与丛自会、盛忠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利息约定不违法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给付利息时,应当扣除已给付的3000元利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丛自会和盛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黄及海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3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应扣除已给付的利息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6元,由丛自会和盛忠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