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李有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泉口镇后沟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贾进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西郊街居民,住该街乐园头道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有春与被执行人贾进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贾进忠不在本辖区居住,现无任何通讯方式,无法查找。经网络查询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贾进忠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手机财付通账户均无存款,名下亦无登记商品住房和车辆。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将被执行人贾进忠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个人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3月16日届满。
根据被执行人贾进忠的失信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贾进忠采取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现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贾进忠的其他财产线索,未执行标的58321.25元。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贾进忠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董永安
审判员蔡永禄
审判员马剑龙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达娃仁青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