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宗仁,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卢建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宗仁诉被告卢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宗仁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宗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宗仁撤回对被告卢建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宗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永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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