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宗仁,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卢建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宗仁诉被告卢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宗仁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宗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宗仁撤回对被告卢建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宗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永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