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小奇家用电器店,经营场所茶陵县城关镇云盘社区炎帝南路,经营者:刘小奇。
被执行人:戴石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小奇家用电器店与被执行人戴石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224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该案确定的执行标的款为18,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小奇家用电器店经营者刘小奇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224执13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