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6754523J。 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萍,男,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蓝良和,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蓝良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蓝良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泽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罗丕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