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树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新蔡县薇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陈店镇闫楼前工业区(新正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78054467E。
法定代表人:袁桂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楠,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树奇诉被告新蔡县薇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树奇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树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树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刘树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