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齐世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邵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租住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珍、齐世强、邵雯犯诈骗罪一案,本院(2020)豫0303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刑判项,判处李珍罚金人民币50万元、齐世强罚金人民币20万元、邵雯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清退被害人;本案尚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因李珍、齐世强、邵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5日、11日,向李珍、齐世强、邵雯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李珍、齐世强、邵雯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李珍、齐世强、邵雯均作出强制拘留15日的决定。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珍、齐世强、邵雯名下财产。
1、查明李珍、齐世强、邵雯在银行和网络资金上均有开户信息,本院扣划李珍525.39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其余账上余额较少,本院已冻结,暂不宜扣划。
2、查明齐世强、邵雯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李珍名下有豫M×××××号汽车,该车由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车予以轮候查封。
3、查明李珍、齐世强、邵雯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
4、查明齐世强、邵雯名下无保险缴费信息,李珍名下有保险缴费信息,但保险保单现金价值较少,本院已委托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暂不宜扣划。
三、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营业部查询,查明李珍、齐世强、邵雯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四、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李珍、齐世强、邵雯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委托渑池县人民法院、泌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李珍、齐世强、邵雯名下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提取邵雯所交退赔款40000元、陈婕所交退赔款60000元、李昊龙所交退赔款67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七、已向李珍、齐世强、邵雯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李珍、齐世强、邵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对至今仍拒不履行财产刑的李珍、齐世强、邵雯依法作出强制拘留15日的决定。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107225.39元退赔款,依法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珍、齐世强、邵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豫0303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发现有可处置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直至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