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英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潍坊高新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振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英森诉被告李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英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李振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英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月息1%计算);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20年1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如约还款。2020年8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1%计算利息,被告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到期后被告又未按照约定履行,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李振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1日李振文为刘英森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刘英森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年前还清。” 2020年8月15日,李振文为刘英森出具还款承诺书1份,主要内容为:“承诺人李振文从你处借到现金肆万元,承诺人当时承诺自欠款之日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承诺人保证在2020年8月30号前偿还你借款本金壹万元,在2020年10月1日前偿还你借款本金壹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要承担对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李振文从刘英森处借款未还致纠纷成,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刘英森要求李振文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李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英森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依据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李振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振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