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盛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瑞景公寓C-3-2708/2808。 法定代表人:蔡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 法定代表人:马敬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方和,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毅然,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盛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盛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盛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盛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9元,减半收取计1534.5元,由上诉人安徽盛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 瑛 审 判 员 陈前香 审 判 员 包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如梦 书 记 员 卢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