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耀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王建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杨,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耀斌与被执行人王建祥、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郭耀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沈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沈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涉执行的主要内容为:王建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郭耀斌一次性偿还欠款人民币320万元及利息;二、王建祥不能偿还上述欠款及利息时,郭耀斌可以通过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即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13甲第13栋1-3层面积为918.83平方米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祥、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责令其逾期不履行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王建祥、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已将被执行人王建祥、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2019年12月4日,被执行人王建祥因虚假报告财产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在执行期间,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建祥持有客来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70%股权、持有储坂良股份有限公司40%的股权;同时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13甲第13栋1-3层,建筑面积为918.83平方米房产,但2017年本院对该房产评估拍卖时,委托的辽宁十方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证实,因该房屋结构被改造,确定不了具体房屋范围,中止了评估工作。本院通过“总对总”、“金雕网”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等财产权益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财产权益。同时,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查控财产暂不处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反馈信息表、不动产查询证明;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总对总”执行查控和传统查控。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执行措施。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辽01执恢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