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腾润瀚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方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威,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桑洋洋,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从柏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腾润瀚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桑洋洋、从柏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腾润瀚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腾润瀚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腾润瀚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腾润瀚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