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 负责人:何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真恩,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党,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陈,男,侗族,****年**月**日出生,住凯里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丹,女,侗族,****年**月**日出生,住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麟,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第三人: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香山别苑17栋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昌鑫,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贵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陈、刘丹及一审第三人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14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融贵州分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融贵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琴 审判员 刘志红 审判员 欧阳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建 书记员邹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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