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林,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郑德良,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陈林申请执行与郑德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20)新4226民特3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5月27日予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郑德良向申请人陈林支付17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德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
本院查明
2.本院于2021年06月24日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郑德良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德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5月27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6月27日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德良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债券、理财、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中有434.61元,已划拨至本案一案一账户中,并向申请人陈林发放完毕,被执行人郑德良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的丰田牌轿车,于2021年6月25日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
4.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在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进行部分冻结。
5.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郑德良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6.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34.6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16565.39元未能执行。
7.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06月28日将被执行人郑德良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不足以清偿债务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林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