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明虎,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市龙潭区。曾因赌博行为,于2019年10月25日被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审理经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明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明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明虎于2021年3月14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锋范牌小型轿车,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莲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铁西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告人石明虎被带至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石明虎静脉血液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96.94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明虎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明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执勤民警工作纪实、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石明虎的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明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明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故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石明虎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石明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明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