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沿江开发区滨江中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包良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勃,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9层1008 法定代表人刘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璐,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禄,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文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