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向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玉红与被执行人向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496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新民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借款10000元,并承担2016年10月2日至2021年3月19日前的利息2554.57元,以后利息按年利率3.85%承担至借款清偿之日;被执行人向新民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借款50000元,并承担2017年2月9日至2021年3月19日前的利息11714.59元,以后利息按年利率3.85%承担至借款清偿之日,承担案件受理费852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向新民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02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3.2021年9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4.法庭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查找,并未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下落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4.2021年9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5176.96元,执行费1028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孔瑞东 审判员  张玉龙 审判员  张 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振鹏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