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梁伙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
被执行人:李陆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梁伙带、李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5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梁伙带、李陆军应缴纳受理费7995.1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李陆军有银行存款合计2046元,本院已扣划2046元缴纳受理费。
2、被执行人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046元,尚余5949.16元受理费未缴纳。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扣划银行存款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785执5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梁伙带、李陆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法依职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