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县安沙湘轩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龙华岭村杉树培组。

经营者:李海,男,1975年8月13日,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杨梓冲村*号。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沙县安沙湘轩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了(2020)湘0103民初11067号民事裁定,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本案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不承担责任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对其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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