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鹿寨县老韦水泥店,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城南开发区(县土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3MA5L7PB36T。
经营者:韦荣姣,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
被申请人:韦乐,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桂0222财保14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韦乐名下价值15580元的财产,并查封担保财产即担保人韦丹名下宝骏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桂B×××××,发动机号XXXXXXXXX)。现申请人鹿寨县老韦水泥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桂0222财保14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桂0222财保14号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