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贺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户籍地彰武县,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赵海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贺鹏与被告赵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贺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海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贺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赵海健在2018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1份。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海健未答辩。

本院查明

孙贺鹏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赵海健出具的借据1张,载明:今借到孙贺鹏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用于家庭生活周转,借款人赵海健,身份证号2109221987××××××××,时间2018年7月6日。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赵海健原系中国石油哈尔套加油站员工。2016年,孙贺鹏在中国石油哈尔套加油站存有金额20000元的定点加油卡1张,孙贺鹏与赵海健协商用上述加油卡给顾客加油用以换取现金。加油卡内金额全部支出后,赵海健未将取得现金给付孙贺鹏,孙贺鹏多次向赵海健催要钱款,期间,孙贺鹏在该加油站加油价值2000元。2018年7月6日,赵海健向孙贺鹏出具欠款18000元借据1张,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该欠款尚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孙贺鹏与赵海健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孙贺鹏可以催告赵海健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赵海健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故孙贺鹏主张赵海健返还欠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赵海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及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海健偿还原告孙贺鹏欠款18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赵海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贺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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