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通炯,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菊霞,女,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炳,男,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347133080F。
地址:黎平县德凤镇黎阳大道南泉山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新月,女,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东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厚德南泉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314362725W。
地址:黎平县德凤镇黎阳大道南泉山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男,贵州非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通炯诉被告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厚德南泉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有调解意愿且愿意私下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通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64元,减半收取22832元,由原告杨通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