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彭群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申请人:王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申请人:邰建新,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群芝与被申请人王建明、邰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群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邰建新所有的豫S×××××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彭群芝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群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邰建新所有的豫S×××××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隐匿、变卖、转让、过户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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