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彭群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申请人:王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申请人:邰建新,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群芝与被申请人王建明、邰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群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邰建新所有的豫S×××××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彭群芝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群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邰建新所有的豫S×××××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隐匿、变卖、转让、过户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