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宇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冯小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张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宇聪与被告冯小标、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22日向原告张宇聪邮寄送达变更程序民事裁定书、公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张宇聪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亦未交纳公告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宇聪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2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