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湘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罗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湘华与被告罗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湘华于2021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湘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8元,减半收取4034元,由原告魏湘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