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雪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刘永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苏0324财保140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刘永儒驾驶的无号牌叉车。现因被申请人刘永儒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刘永儒驾驶的无号牌叉车、现停放在睢宁县顺宁停车场,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