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拘留人:张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大明与张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建民名下有房产,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张建民名下位于三门峡市开发区虢国路南八街坊2号院6号楼1单元17层1702号(产权证号:14××28)。 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