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拘留人:张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大明与张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建民名下有房产,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张建民名下位于三门峡市开发区虢国路南八街坊2号院6号楼1单元17层1702号(产权证号:14××28)。 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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