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杰。 被执行人湖南杰卓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卓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杰与被执行人湖南杰卓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浏劳人仲字(2021)第17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杰卓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杰卓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杰卓机电有限公司支付案款9,617.5元,但被执行人湖南杰卓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杰卓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17.5元(申请执行费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二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伍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