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宜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1)浙0211执330号张宜发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宜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宜发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宜发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梦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沈宸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