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住临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某2,住临夏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马某1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