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小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彭泽县。
被执行人王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彭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王小龙申请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宁已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