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金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董如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梁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金代与被告董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原告李金代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金代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原告李金代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艳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毕广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