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州市华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州市退沙办朱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霍州市辛置镇辛置村1西区*号。霍州市华洋运输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温建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石楼县裴沟乡申家洼村*。
审理经过
原告霍州市华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建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霍州市华洋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州市华洋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霍州市华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