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沙田支行,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

负责人:白剑雄,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胜,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灵,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贺州市华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达西路。

法定代表人:谢高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刘增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谢高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刘增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被执行人:谢隆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被执行人:谢隆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刘增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杨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沙田支行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华桂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谢高星、刘增各、谢隆膳、谢隆当、刘增华、杨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1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贺州市华桂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谢高星、刘增各、谢隆膳、谢隆当、刘增华、杨太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桂11执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沙田支行以人民币19296312元抵债被执行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商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建筑面积4116.8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77号,分摊土地使用面积:1041.6㎡]。故该案件中被执行人尚欠本金1070368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2021年6月18日,经各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行对其名下的不动产进行变卖,变卖款用于支付本案剩余的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就案件执行已经达成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桂1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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