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向巴热邓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巴热邓,男,出生于西藏昌都市,藏族,文盲,捕前在昌都无固定住址,系又聋又哑的人。被告人向巴热邓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西藏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被西藏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2日,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藏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藏昌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郝军玲。 翻译人拥青,西藏昌都市特殊教育学校老师。 翻译人扎西尼玛,西藏昌都市特殊教育学校老师。 翻译人向巴曲登,男,藏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系被告人侄儿。
审理经过
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以卡检公诉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巴热邓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艳丽、代理检察员央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巴热邓及其指定辩护人郝军玲、翻译人拥青、扎西尼玛、向巴曲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3日21时左右,被告人向巴热邓在吃完饭后回亲戚家途中时,发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邦达街居委会附近路口停放一辆红色力帆牌摩托车未上龙头锁,向巴热邓就把该摩托车推出滑行一段距离后见摩托车未能发动,于是用自己携带的摩托车钥匙试着发动成功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至其亲戚家,并把摩托车停放后进入屋内睡觉。2018年2月4日8时左右被害人加某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2月4日20时30分,被告人向巴热邓在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邦达街其亲戚承租的房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西藏昌都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红色力帆牌摩托车价值3003元。被告人向巴热邓于2018年2月5日,被西藏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被西藏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期间羁押8天。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未提出异议,且有物证一辆红色力帆牌摩托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处警登记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加央多吉的陈述,被告人向巴热邓的供述与辩解,西藏昌都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巴热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规定,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向巴热邓犯盗窃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巴热邓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向巴热邓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具有前科。被告人向巴热邓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向巴热邓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及时追缴赃物,未对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量刑规范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案情、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向巴热邓从轻处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向巴热邓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 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追缴的红色力帆牌摩托车,依法退还被害人加某某 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扎西德西 审判员 向巴曲珍 审判员 王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达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