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龙。 被告:沈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与被告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陈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纪明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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