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龙。 被告:沈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与被告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陈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纪明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