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秀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张范街道辛庄村村委会,住所地为枣庄高新区张范镇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磊,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王秀兰与被告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张范街道辛庄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秀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秀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