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黎康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黎康养犯盗窃罪被追缴罚金一案,本院的(2020)粤0803刑初4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3月11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向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