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金龙国际花园37号楼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80365G。 负责人:李云志,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津,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266293。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158549。 被告:陈玉荣,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诉被告陈玉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且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故本案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对被告陈玉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已减半收取),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雪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