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仓国香、王贯宾:
仓国香与王贯宾侵权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王贯宾将其物品从仓国香购买的位于中牟县中搬出,停止侵害、排除障碍,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强制执行到位。至此,仓国香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豫012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