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俊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执行人:温亮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俊山与被执行人温亮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11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俊山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675元(含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62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9)甘011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