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西马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087285837H。

法定代表人:张春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德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系安平惠民银行客户经理。

被告:马小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平县安平镇政宣村*号,住安平县。

被告:张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平县安平镇政宣村*号,住安平县。与被告马小光系夫妻关系。

被告:陈焕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安平县雄凯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后张庄村西3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074857170H。

法定代表人:马小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平惠民银行)与被告马小光、张娅、陈焕英、安平县雄凯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平惠民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德丰、被告马小光、陈焕英、雄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安平惠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马小光偿还贷款本金500000元,张娅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陈焕英、雄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要求被告马小光给付截止到起诉之日止3338.44元利息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张娅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陈焕英、雄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马小光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马小光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0元,年利率8.55%,此笔贷款采用抵押担保加保证担保方式,保证人为陈焕英、安平县雄凯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抵押人为陈焕英,抵押物位于安平县。此笔贷款为最高额循环贷款,自2019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止,借款人可以在50万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可循环使用,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借款人最近一次提款发生于****年**月**日,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到期日为2021年5月23日,2021年4月21日为归还利息日。借款人马小光经我行信贷员多次催收,但未偿还。违反了我行与其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第10条第10.5项,根据合同规定,该笔贷款现已到期。原告在庭审中补充:3338.44元的利息被告已经给了。从2021年5月21日起至今的利息未给付。要求对陈焕英抵押的房产承担优先受偿责任。

被告辩称

马小光、雄凯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能协商和解就协商和解,借款事实是对的。

张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陈焕英未提交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尽量调解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承诺书;2、连带责任书;3、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4、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5、不动产登记证明;6、抵押清单;7、同意抵押承诺书;8、借据;9、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10、送达地址确认书;11、房权证复印件;12、公司营业执照及被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马小光、陈焕英、雄凯公司对证据无异议,被告张娅未出庭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和对证据的承认,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8日,原告安平惠民银行与被告马小光、张娅、陈焕英、雄凯公司签订了编号为BC2019032800000038《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马小光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此笔贷款为最高额循环贷款,自2019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止,借款人可以在50万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可循环使用,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借款人最近一次借款发生于****年**月**日,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到期日为2021年5月23日,借款期间的利率执行年利率8.55%,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日,被告张娅填写了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此笔借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我愿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被告雄凯公司填写了承诺书,承诺马小光在安平惠民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限5年,并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陈焕英填写了连带责任书,承诺承诺马小光在安平惠民银行贷款50万元,本人愿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为该笔贷款负一切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被告陈焕英还填写了同意抵押承诺书,承诺本人自愿将安平县锦绣花城6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号)不动产作为借款人马小光贷款的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冀2019安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259号)。2021年3月24日,原告安平惠民银行将借款500000元打入被告马小光的贷款还款账户内,履行了出借义务。截止到现在,被告马小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2021年5月2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惠民银行与被告马小光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约履行。安平惠民银行将借款500000元打入马小光的账户,已依约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被告马小光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现安平惠民银行要求马小光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张娅与马小光系夫妻关系,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张娅对马小光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陈焕英自愿以自己的不动产为被告马小光的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现原告要求陈焕英以抵押的不动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陈焕英、雄凯公司自愿为马小光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陈焕英、雄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小光、张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止的利息、罚息(利率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马小光、张娅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焕英抵押的安平县锦绣花城6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号)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陈焕英、安平县雄凯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小光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4元,减半收取4417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马小光、张娅、陈焕英、安平县雄凯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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