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革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黄州区, 被执行人:马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黄州区, 被执行人:马海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黄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革新与马明、马海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明、马海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0)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明、马海梅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孙革新;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安部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马明名下登记有浙G×××××思威牌车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进一步处置; 3.本院通过黄冈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马明名下登记有位于黄冈市黄州区××大道××号嘉豪·公园世家的房屋(证号:黄冈市房预黄州字第××号),本院已查封该房屋,系首先查封,该房屋正在拍卖处置中;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明、马海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1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孙革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马明、马海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本案已处置或正在处置,其他财产无法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龙振羽 审判员  孙丽霞 审判员  徐 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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